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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9)鲁1702刑初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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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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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702刑初96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绰号老四,男,1972年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郓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申英,山东XX律师。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9]9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放火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申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3日21时4分许,被告人朱XX为泄私愤,在被害人陈X同位于菏泽市牡丹区的板厂内,用打火机点燃事先准备好的干树皮后,引燃该板厂院内晾晒在铁架上的木皮后离开现场,后被陈X同夫妇发现并及时灭火,未造成严重后果。该铁架上木材紧连且长达7米,该板厂北邻刘X2家移动房制作厂,南邻张X家板厂,厂区内均有大量木材、且有工人居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2019年9月1日,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陈X同经济损失4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朱XX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郓城县黄安镇孔庄村村民委员会和郓城县黄安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证明、胡集派出所情况说明、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监控录像及截图,证人刘X1、李某、张X、侯X、刘X2的证言,被害人陈X同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故意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XX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XX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朱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X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XX

  人民陪审员  陈金社

  人民陪审员  荆XX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XX


  • 2019-09-20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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