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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洪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9)闽0205民初59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巧惠律师
原告撤诉

案件详情

张XX与洪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5民初591号

  原告:张XX,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福建XX律师。

  被告:洪XX,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惠,福建XX律师

  被告:陈XX,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原告张XX与被告洪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陈XX

  二0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许X

  书记员郑XX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9-05-16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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