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与洪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5民初591号
原告:张XX,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福建XX律师。
被告:洪XX,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惠,福建XX律师
被告:陈XX,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原告张XX与被告洪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陈XX
二0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许X
书记员郑XX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