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6民初645号
原告:鄄城县阳光润昌苑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吴某某,业委会主任
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被告:鄄城县华文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英,山东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鄄城县阳光润昌苑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鄄城县华文幼儿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
本院认为,原告鄄城县阳光润昌苑业主委员会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鄄城县阳光润昌苑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鄄城县阳光润昌苑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车文起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夏 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