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xxx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民初20592号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XX。
法定代表人:赖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超,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珊珊,上海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XX。
法定代表人:毛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XX公司法务。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以下称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以下称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超到庭参加诉讼,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拖欠的物流服务费XXX.98元;2、要求XX公司向XX公司返还保证金2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物流服务框架协议》,约定由XX公司为XX公司提供物流服务,结算方式为按自然月结算,XX公司应在收到发票后45日内向XX公司支付价款。合同签订后XX公司如约为XX公司提供物流服务,自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共产生物流服务费XXX.53元,XX公司未如约付款,仅先后支付了309422.55元,尚有XXX.98元未支付。现为维护XX公司的权益,故诉至法院。
XX公司辩称,XX公司确实向XX公司收取了20万元保证金,同意在合同到期后向XX公司退还该保证金。关于服务费,XX公司拖欠的服务费数额为XXX.5元,其中应当扣除罚款209012元,故同意向XX公司支付服务费931880.5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XX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更名为新乐XX公司,后于2018年4月17日更名为XX公司。
2017年7月1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物流服务框架协议》,约定XX公司为XX公司提供物流及相关服务。关于价款和支付约定,XX公司在收到XX公司账单后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账单无误后通知XX公司开票,XX公司于收到XX公司提供的合格发票后45日内支付无争议的价款。
同日,双方签订《物流服务协议工作说明》,其中关于付款约定,结算周期为按自然月结算,XX公司在收到XX公司合格账单后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账单无误后通知XX公司开票,XX公司于收到XX公司提供的合格发票后45日内支付无争议的价款。关于履约保证金约定,XX公司应在本工作说明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向XX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20万元,用于保证XX公司能够及时、准确和全面地履行本工作说明书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本工作说明书到期终止后120日内,XX公司将根据XX公司的申请,将XX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未予扣除的部分无息返还给XX公司。关于服务期限约定,本工作说明书于2017年7月1日生效并持续至2019年6月30日到期终止。
2017年6月30日,XX公司向XX公司转账支付了20万元保证金。
为证明XX公司已对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XX公司提供的物流服务产生的服务数额XXX.53元进行确认,且XX公司已向XX公司提供了等额发票,XX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2017年7月的对账凭证及发票
1、2017年9月21日武某某(邮箱为wuqing***[email protected])向对账车夫网(邮箱为cf***[email protected])发送的邮件,内容为“冬芳好:7月账单请开票,开致新发票,索赔函盖章后随发票一起寄出!”,后附《配送2017年7月份费用审批表》,显示开票金额和应付运费金额均为603078.57元,其中考核扣款金额为101600元。
2、《配送2017年7月份费用审批表》,显示开票金额和应付运费金额均为6363.2元。
3、2017年9月27日胡某(邮箱为hu***[email protected])向对账车夫网发送的邮件,内容为“以下是致新的开票通知邮件1.请回复确认邮件。2.请把7月份的开票。把7月税票+7月索赔函邮寄北京。……您好,深圳车夫网7月致新运费开票金额共计为96782.36元”,后附《配送2017年7月份费用审批表》,显示开票金额和应付运费金额均为96782.36元。
4、《配送2017年7月份费用审批表》,显示开票金额和应付运费金额均为15674.51元。
5、《配送2017年7月份费用审批表》,显示开票金额和应付运费金额均为2899.91元。
6、2017年9月29日尹某某(邮箱为yinai***[email protected])向对账车夫网发送的邮件,内容为“珊珊好,中区车夫网-致新(LEP)7月运费开票金额:13826.21元(开致新发票,附件为开票资料和7月结算表),若无异议,请邮件回复确认,谢谢”,后附《配送2017年7月份费用审批表》,显示开票金额和应付运费金额均为13826.21元。
7、发票,显示XX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分别向XX公司开具了金额为603078.57元、6363.2元、96782.36元、15674.51元、2899.91元的运输服务费发票,于2017年9月30日向XX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3826.21元的运输服务费发票。
二、2017年7月至9月返厂账单及发票
1、2017年12月7日殷某某(邮箱为[email protected])向张X1、刘XX发送的邮件,内容为“丽凤,9月份这两单数量调整后体积未同步修改,请以此为准”,后附《配送2017年7-9月份费用审批表》,显示开票金额和应付运费金额均为369547.38元;2017年12月8日,张X1向殷某某发送的邮件,内容为“确认深圳车夫网2017年7-9月返厂账单开票金额:369547.38元”;2018年1月10日武某某向黄某某发送的邮件,内容为“车夫网同事好:7-9返厂账单开票金额为:369547.38元,开新乐视智家的发票,请开票”。
2、发票,显示XX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XX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69547.38元的运输服务费发票。
三、2017年8月的对账凭证及发票
1、《配送2017年8月份费用审批表》,显示开票金额和应付运费金额均为39793.39元;发票,显示XX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XX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9793.39元的运输服务费发票。
2、2017年11月武某某向对账车夫网发送的邮件,内容为“车夫网同事好8月干线始发和调拨运费开票金额为:36369.32元,请开票,请按致新新开票信息开票”;发票,显示XX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XX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6369.32元的运输服务费发票。
3、对账单,显示2017年8月运费(杭州-广州/北京/上海等地)金额为30956.313元;发票,显示XX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XX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0956.31元的运输服务费发票。
四、2017年9月的对账凭证及发票
1、2017年12月13日胡某向对账车夫网发送的邮件,内容为“以下是致新的开票通知邮件1.请回复确认邮件。2.请把9月份的开票。把9月税票+9月索赔函邮寄北京。……您好,深圳车夫网9月致新运费开票金额共计为92983.28元”,后附《配送2017年9月份费用审批表》,显示开票金额和应付运费金额均为92983.28元;发票,显示XX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XX公司开具了金额为92983.28元的运输服务费发票。
2、2017年11月24日殷某某向张X1发送的主题为“请审核:车夫网9月干线始发和调拨账单”的邮件,邮件中附有《配送2017年9月份费用审批表》,显示开票金额为154756.63元、应付运费金额为76992.63元,其中考核扣款金额为16700元、机损丢货买单金额为77764元(共计94464元);2017年11月29日,张X1向殷某某发送的邮件,内容为“确认车夫网2017年9月干线始发和调拨运费开票金额154756.63元,应付运费76992.63元”;2017年11月30日武某某向黄某某发送的邮件,内容为“9月账单请开票,开票金额154756.63元,按照乐视新开票信息开票,索赔函请同步寄出”;发票,显示XX公司于2017年12月2日向XX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10000元、44756.6元的运输服务费发票。
3、对账单,显示2017年9月运费(杭州-广州/上海/北京等地)金额为18483.438元;发票,显示XX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XX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8483.44元的运输服务费发票。
五、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的对账凭证及发票
1、2017年11月27日胡某向对账车夫网发送的邮件,内容为“以下是致新的开票通知邮件1.请回复确认邮件。2.请把10月份的开票。把10月税票+10月索赔函邮寄北京。……您好,深圳车夫网10月致新运费开票金额共计为16192.88元”,后附《配送2017年10月份费用审批表》,显示开票金额和应付运费金额均为16192.88元,其中考核扣款金额为700元;发票,显示XX公司于2017年12月2日向XX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6192.88元的运输服务费发票。
2、2017年12月26日胡某向对账车夫网发送的邮件,内容为“以下是致新的开票通知邮件1.请回复确认邮件。2.请把11月份的开票。把11月税票+11月索赔函邮寄北京。……您好,深圳车夫网11月致新运费开票金额共计为27065.83元”,后附《配送2017年11月份费用审批表》,显示开票金额和应付运费金额均为27065.83元,其中考核扣款金额为150元;发票,显示XX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XX公司开具了金额为27065.83元的运输服务费发票。
3、2018年1月29日胡某向对账车夫网发送的邮件,内容为“以下是致新的开票通知邮件1.请回复确认邮件。2.请把12月份的开票。把12月税票+12月索赔函邮寄北京。……您好,深圳车夫网12月致新运费开票金额共计为22962.3元”,后附《配送2017年12月份费用审批表》,显示开票金额为22962.3元、应付运费金额为15564.3元,其中丢货机损买单金额为7398元;发票,显示XX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XX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5564.3元的运输服务费发票。
4、2018年4月8日曾某向胡某某发送的邮件,内容为“车夫网:2017年11-12月退货换-致新运费开票金额:6805.01元,若无异议,请邮件回复确认”,后附《配送2017年11-12月份费用审批表》,显示开票金额和应付运费金额均为6805.01元;发票,显示XX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XX公司开具了金额为6805.01元的运输服务费发票。
5、2018年3月22日胡某向对账车夫网发送的邮件,内容为“以下是致新的开票通知邮件1.请回复确认邮件。2.请把1月份的开票。把1月税票+1月索赔函邮寄北京。……您好,深圳车夫网2018年1月致新运费开票金额:1941元”,后附《配送2018年1月份费用审批表》,显示开票金额和应付运费金额均为1941元;发票,显示XX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XX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941元的运输服务费发票。
XX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仅认可未付服务费数额为XXX.5元,且表示未收到其中5195.22元和26642.39元的发票,主张该两笔款项不符合付款条件。
XX公司主张XX公司诉请的服务费数额中应扣除2017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的索赔金额101600元、5000元、94464元、700元、150元、7398元,并就此提交了邮件。XX公司对邮件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表示根据XX公司提交的邮件可以看出,上述索赔金额在对账时已经扣除,XX公司诉请的服务费金额是扣除上述索赔款项后的金额。
经询,XX公司表示XX公司已支付服务费数额为309422.55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物流服务框架协议》和《物流服务协议工作说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据此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自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XX公司为XX公司提供了物流服务,且经XX公司确认,该期间应支付的服务费数额共计XXX.53元,XX公司亦按照XX公司确认的数额开具了相应发票,XX公司自认XX公司已支付309422.55元,本院不持异议,故XX公司应向XX公司支付剩余的XXX.98元。关于保证金,双方的合同已到期,且XX公司同意退还20万元保证金,本院不持异议。
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公司支付服务费XXX.98元;
二、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公司退还保证金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58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柯 岩
审判员 刘XX
审判员 谷培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