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xx、天津市xx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3民初36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X。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珊珊,上海XX律师。
被申请人:金XX。
第三人:天津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该公司职员。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X与被申请人金XX、第三人天津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津0103民初363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金XX名下价值XXX.94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19年4月3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刘X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金XX名下XXX.94元银行存款采取的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刘X表示与被申请人金XX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金XX名下XXX.94元银行存款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XX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