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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因合同诈骗被关两年终获释 ——律师辩护意见入选司法行政案例库

  • 刑事辩护
  • (2017)冀0225刑初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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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吕振宗律师
准确把脉案件走向,坚持无罪辩护

案件详情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冀0225刑初217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连云港××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县。2016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县看守所。

  辩护人吕振宗,北京XX律师。

  河北省××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河北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7日以因证据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回对被告人××的起诉。经审查,河北省××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的起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


  • 2018-12-19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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