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xx、蹇x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民终7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XX,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X。
上诉人(原审原告):蹇X,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X。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重庆XX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重庆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XX。
法定代表人:向X,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重庆XX律师。
上诉人谭XX、蹇XX与被上诉人恩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1民初5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谭XX、蹇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赵鹏、被上诉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1民初59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谭XX、蹇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517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向 蕾
审判员 吴XX
审判员 宋XX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