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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持续有赖于夫妻间的理解和信任

  • 婚姻家庭
  • 【2020】湘0524民初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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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蒋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

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524民初929号

  案情简介:原告蒋X慧,女,汉族,1986年9月28日出生,住隆回县XX村6组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律师;

  被告陈X,男,汉族,1987年10月22日出生,住隆回县XX村6组8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办案经过:原告蒋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本人在就问平台接受咨询时受理,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在深圳打工时相识,半年后开始在一起同居生活,2013年12月13日,双方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3月9日,原告生育小孩陈XX,现与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婚后由于陈X脾气暴躁,双方吵架骂架不断,夫妻感情一直不和,2016年8月,原告因琐事与被告吵架后外出务工,双方分居至今。本人受案后,也多次与陈X联系,试图调解处理,但是被告比较固执,又心性多变,因而协商不成;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又拒收,于是本人电话联系承办法官,最后法官采用微信送达陈X,使开庭传票顺利送给陈X,但是开庭时被告拒绝参加,幸好案件得以顺利开庭,被告无故不到庭,案件缺席判决。

  案件结果:法院认为,双方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然时常发生争吵,但没有证据显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是双方加强沟通,仍然有和好可能,故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驳回原告蒋X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王XX

  法官助理:袁XX

  代理书记员:李XX

  二0二0年四月十七日


  • 2020-04-17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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