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与李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济南市历下区XX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102民初4271号
原告:山东**房地XX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宁,山东XX律师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原告山东**房地XX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李X返还原告山东**房地XX经纪有限公司委托保证金1000元;
2.判令被告李X支付原告山东**房地XX经纪有限公司违约金53600元;
3.判令被告李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8日,原告山东**房地XX经纪有限公司作为受托方的乙方与被告李X作为委托方的甲方签订《速销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甲方独家委托乙方出售其所有的坐落在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房屋一套;委托出售价格为XXX元,委托期限自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1月28日;乙方向甲方收取委托保证金为1000元;乙方利用店面、网络、微信、微博、房源展板等渠道为甲方房产进行销售推广;甲方不得在委托期限内擅自终止出售或交于乙方以外的第三方出售,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交易,更不能私下与乙方推荐的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违约,向乙方支付房屋委托销售价格的2%作为违约金,并退还乙方支付的委托保证金,乙方违约委托保证金归甲方所有;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山东**房地XX经纪有限公司依约向被告李X支付1000元委托保证金,被告李X向原告山东**房地XX经纪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但经原告山东**房地XX经纪有限公司了解,在上述独家委托合同期间,被告李X已经擅自将房屋通过其他房屋中介机构出售给案外人。被告李X的行为违反了基本的诚信精神,属于重大违约行为,同时给原告山东**房地XX经纪有限公司造成了重大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返还原告山东**房地XX经纪有限公司委托保证金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36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X于2020年4月27日前支付原告山东**房地XX经纪有限公司12000元(账户:山东**房地XX经纪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华XX);就本案居间合同纠纷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本案一次了结本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案件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582.5元,由原告山东**房地XX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二〇二〇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