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危险驾驶罪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鲁0102刑初8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XX,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阴县,汉族,公民身份号码**,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平阴县**,现住济南市市中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一部刑诉[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出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马洪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法庭审理查明
2019年2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蔡XX酒后驾驶鲁A**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经十一路15号皇冠XX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蔡XX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1±4.7mg/100m1,系醉酒状态。2019年2月12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蔡XX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XX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被告人蔡XX具有自首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蔡XX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蔡XX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被告人已签字具结,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张X的证言;被告人蔡XX的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鲁A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车辆照片;酒安6000精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济)公(交)物鉴(化)字[201XXXX0565号检验报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系初犯,积极缴纳罚金,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上**
人民陪审员 高*
人民陪审员 孙**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