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xx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民申7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坪南XX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30341128。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重庆XX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马道XX-11-6,组织机构代码202XXXX4318-9。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串炳香,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佩佩,重庆XX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渝0106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覃书云
审 判 员 张 玥
代理审判员 王依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