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重庆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xx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7)渝01民申7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鹏律师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重庆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xx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民申7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坪南XX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30341128。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重庆XX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马道XX-11-6,组织机构代码202XXXX4318-9。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串炳香,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佩佩,重庆XX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渝0106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覃书云

  审 判 员  张 玥

  代理审判员  王依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XX


  • 2017-11-08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