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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谢X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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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XX、谢X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18)粤0402刑初1813号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邓XX,广东XX律师。

  被告人谢XX,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林XX,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8〕1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谢XX、林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邓XX、被告人谢XX、林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杨XX通过微信与赵X联系,约定贩卖甲基苯丙胺给赵X。2018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杨XX、谢XX、林XX一同在湖南省长沙市寻找毒品,由被告人谢XX出资,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一名陌生男子购买了甲基苯丙胺(冰毒)两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两粒,并和赵X约定以人民币1600元价格贩卖上述毒品,另加车费人民币2000元。随后,被告人杨XX、谢XX、林XX持上述毒品,从长沙市驾车来到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南XX某公寓,途中通过微信收取了赵X人民币1250元。被告人杨XX来到某公寓3108房内后,收取赵X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林XX将上述毒品交给赵X。被告人杨XX、谢XX、林XX在完成交易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赵XX查获上述甲基苯丙胺两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两粒(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1.54克),从被告人杨XX处查获人民币2000元,并缴获联系工具手机四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谢XX、林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X、田X、吴XX、王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理化检验报告书,物证检材信息,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客户基本信息,中国XX通信客户详单,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光盘二张,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杨XX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2.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杨XX是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杨XX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谢XX、林XX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54克,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谢XX、林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XX、谢XX、林XX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XX、谢XX、林XX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谢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林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手机四部、烟盒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乔XX

  人民陪审员  谢XX

  人民陪审员  祝XX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 链


  • 2019-11-30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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