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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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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center">  官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p><p align="center">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p><p align="center">  (2018)粤0402刑初252号</p><p>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p><p>  被告人官X,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8年2月8日被羁押,同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p><p>  辩护人邓德锴,广东XX律师。</p><p>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8〕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官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官X及其辩护人邓德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p><p>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官X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C×××××号小轿车沿珠海市香洲区拱北九洲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格力广场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对被告人官X抽血检测,被告人官X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0.7mg/100ml,属醉酒驾驶。</p><p>  上述事实,被告人官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身份信息和车辆信息,保险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照片,酒精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p><p>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官X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是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p><p>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官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官X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官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p><p>  被告人官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p><p>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p>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p><p align="right">  审 判 长  姚XX</p><p align="right">  审 判 员  孙XX</p><p align="right">  人民陪审员  陆XX</p><p align="right">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p><p align="right">  书 记 员  罗XX</p><p><br/></p>
  • 2018-03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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