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19)粤0404刑初172号
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因本案于2018年8月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
辩护人邓德锴,广东XX律师。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公检刑诉[2019]172号起诉书及珠金检公诉刑追诉[2019]4追加诉起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辩护人邓德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陈XX在没有进货、购票途径的情况下,虚构可以代购、代理各种演唱会门票、进口化妆品、MK系列手表等商品,并通过微信朋友圈、抖音、闲鱼等地方大肆宣传,吸引他人购买。被告人陈XX与被害人联系并收取货款、票款后,并未将款项用于购货、购票,而是用于个人的日常消费。随后被告人陈XX编造海关清关、发送假快递单号以及被上家诈骗、购买到假票等各种虚假理由推脱不发货和演唱会门票。在被害人多次催促后拒不归还购货、购票款,且把部分被害人微信拉黑、屏蔽、不接听电话。至2018年8月4日被抓,共有9名被害人被被告人陈XX骗取人民币35,01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底,被告人陈XX在网上发布消息称其能售卖2017年年底周X2伦广州演唱会门票及代购进口化妆品。2017年10月至12月,被害人李X1看到被告人陈XX发布的网络信息后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陈XX取得联系,向其购买进口化妆品口红、粉底,被告人陈XX在前几次收到钱后,给李X1发送过几次口红和粉底。随后,李X1在一个多月时间内又向被告人陈XX支付了16,000元,用于购买周X2伦门票、进口化妆品。被告人陈XX收到16,000元后将钱用于个人消费而没有用于购货、购票。后被告人陈XX以化妆品需要整理、美国代购朋友没有发货、用衣服代替门票发送李X1指定地址、快递出错等为由欺骗李X1。李X1发现受骗后,多次催促被告人陈XX退款均遭到各种理由推诿,李X1报警并经过广州从化河西派出所调解后,被告人陈XX仍不退款给李X1。
2.2018年1月,被害人潘X看到被告人陈XX在网上发布其能代购MK系列手表的信息后,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XX,谈好以1792元的价格购买MK手表、“踢不烂38”鞋子、美国坚果等商品。随后,潘X转账到被告人陈XX建设银行账号共1792元。被告人陈XX收到上述款项后将钱用于个人消费而没有购货,并谎称其美国朋友不给其发货为由欺骗潘X。经过潘X多次催促,既不发货也不退还货款。
3.2018年3月25日,被害人郑X通过闲鱼二手交易网获悉被告人陈XX有周X2伦4月份珠海演唱会门票出售。被害人郑X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陈XX取得联系,谈好以3100元购买两张门票。被害人郑X根据被告人陈XX某2要求,向其弟弟陈X支付宝账户转账1800元,并向被告人陈XX微信转账1000元和300元,共计转账3100元。被告人陈XX收到上述款项后将钱用于个人消费并没有购票。被告人陈XX在演唱会开始前以购买到假票无法交付演唱会门票为由欺骗郑X,后一直拒不退还票款给郑X。
4.2018年3月底,被害人古X在闲鱼网上发布消息称想要购买周X2伦4月22日珠海演唱会门票,被告人陈XX回复称其有票。随后,被害人古X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陈XX取得联系,双方谈好以1550元购买两张周X2伦演唱会的门票。被害人古X根据被告人陈XX某2要求分两次向被告人陈XX微信转账共计1075元。被告人陈XX收到上述款项后将钱用于个人消费并没有购票。后被害人古X多次与被告人陈XX联系取票,被告人陈XX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最后谎称购买到部分假票无法交付演唱会门票为由欺骗古X并许诺给其800元赔偿。此后,被告人陈XX某1直拖延并采取不接听、不回复被害人微信,拒不归还被害人古X演唱会门票款。
5.2018年3月底,被害人梁X通过被害人古X介绍认识被告人陈XX,向其以1960元的价格购买两张2018年4月22日周X2伦珠海演唱会门票。2018年4月17日,被害人梁X通过微信分两笔向被告人陈XX转账370元和1590元。被告人陈XX收到上述款项后将钱用于个人消费并没有购票。后被害人梁X与被告人陈XX联系取票,被告人陈XX谎称购买到部分假票无法交付演唱会门票为由欺骗梁X。在梁X多次催促还款后,被告人陈XX以上家拖欠票款等为由拖延,采取不接听、不回复被害人微信,拒不归还被害人梁X演唱会门票款。
6.2018年3月26日,被害人周X1从抖音平台上看到被告人陈XX发布的贩卖2018年4月份周X2伦珠海演唱会门票信息,周X1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XX,双方谈好以1980元购买两张门票。随后周X1按照被告人陈XX某2要求通过支付宝转账1980元到被告人陈XX弟弟陈X的支付宝账号上。被告人陈XX收到钱后将钱用于个人消费并没有购票。在演唱会开始前以假快递单冒充及购买到假票为由,既不发门票给周X1,也不退款给周X1。经周X1多次催讨后,被告人陈XX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周X1,此后将周X1微信拉黑,不接听其电话和语音,拒不归还被害人周X1剩余的1680元演唱会门票款。
7.2018年6月初,被害人丘X通过闲鱼APP看到被告人陈XX发布的“五月天”6月30日佛山演唱会门票出售信息,丘X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陈XX联系并谈好以890元价格购买两张演唱会门票。随后丘X通过微信转账890元给被告人陈XX。被告人陈XX收到钱后将钱用于个人消费并没有购票。6月23日,丘X经与其他被害人联系发现被告人陈XX有诈骗嫌疑就要求退钱。被告人陈XX谎称已购买门票要把门票卖掉才退钱为由拖延退款。至案发时,既不回复受害人丘X微信,也不退钱给丘X。
8.2018年7月初,被害人钟X通过被告人陈XX朋友圈的信息了解到被告人陈XX有2018年8月张学友东莞演唱会门票出售,遂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陈XX购买6张张学友东莞演唱会门票。被告人陈XX为骗取钟X信任,从他人朋友圈处获得涂改遮掩的假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图片发给钟X,钟X信以为真就分两次转账共7420元给被告人陈XX。被告人陈XX收到钱后将钱用于个人消费并没有帮钟X购票。至约定取票日期,被告人陈XX又谎称仅购买到部分门票为由欺骗被害人钟X无法交付演唱会门票,也不归还票款给钟X。
9.2018年6月8日,被害人邓某通过闲鱼二手交易网获悉被告人陈XX有“五月天”6月30日演唱会门票出售。被害人邓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陈XX取得联系,谈好以总价人民币1300元购买四张连坐门票。被害人邓某根据被告人陈XX某2要求,向被告人陈XX微信分别转账两次共计800元。被告人陈XX收到上述款项后将钱用于个人消费并没有购票。被告人陈XX在演唱会开始前先是不回应被害人邓某的微信、电话,接着以自己向上家购买门票被骗等理由欺骗邓某,既不发门票给邓某,也不退款给邓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方法,虚构事实,通过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电信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书面建议对被告人陈XX以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XX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同时认为,被告人陈XX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被告人陈XX有作案嫌疑,于2018年8月4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新村北XX之5抓获被告人陈XX,并当场查获苹果牌7型手机一部。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XX某2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李X116,000元、钟健8000元、古X1575元、周X11680元、丘X1000元、梁X2500元、邓某800元,上述被害人均对被告人陈XX表示谅解。同时,被告人陈XX某2家属代其向本院退缴诈骗被害人潘X、郑X的违法所得4892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邓某、李X1、潘X、周X1、丘X、钟X、郑X、梁X、古X的陈述;2.被告人陈XX某2供述;3.证人李X2、陈X的证言;4.到案情况说明;5.微信账号截图、支付宝账号截图、营业性演出许证照片;6.微信交易明细;7.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提请法院判决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8.对被告人手机电子数据进行提取的提取笔录、提取清单及《检验报告》;9.手机开户资料及清单;10.银行账号开户资料及流水;11.被告人陈XX与被害人朱某在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分局河西派出所达成的《自愿和解协议》及《受案回执》;12.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13.被告人陈XX某2户籍材料;14.《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款收据》《转账凭证》;15.电子数据:光盘三张;16.物证:手机一部(暂存于公安机关)。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实施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某2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XX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陈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某2家属案发后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安机关扣押的苹果牌7型手机一部,系供本案犯罪的被告人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幅度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陈XX某2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苹果牌7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被告人陈XX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892元,应当发还给被害人潘X人民币1792元、郑X人民币3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XX
人民陪审员 周XX
人民陪审员 卢静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