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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双版纳xxx生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9)云2801执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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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西双版纳xxx生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801执852号

  申请执行人:西XX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新景XX。

  法定代表人:刘X,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刀泽元,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XX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北XX。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XX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28民终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XX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本金XXX元、利息待算、案件受理费27123元、执行费2587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标的XXX元。除此之外,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失信黑名单等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三 戈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XX


  • 2019-10-18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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