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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代理当事人争取到北京一套房和近百万现金

  • 婚姻家庭
  • (2019)京0109民初466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世博律师
我代理本案后,确定按照法定继承纠纷去争取应属于我方份额的财产。 首先认定对方占有的110万元为借款,该钱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分割共同财产再继承,我方有三分之二的份额;对于拆迁分配的房产,属共同财产,应先分割再继承,我方有三分之二的份额。

案件详情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9民初4665号

  原告:秦XX,女,汉族,1975年7月19日生。

  住北京门头沟石门营新区A5小区11号楼3单XX。

  联系电话:135XXXX4579

  被告:李XX,女,汉族,1991年3月2日生。

  住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南坡7号楼2单XX。

  联系电话:159XXXX9518

  第三人:蒲XX,女,汉族,1936年1月30日生。

  住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北XX。

  被告李XX系被继承人李XX与其原配的养女。李XX离婚后,与原告于2007年1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没有生育子女。被告一直与原告夫妻共同生活。李XX老母亲蒲XX在世。

  2014年被告毕业后进入北京XX银行工作,在工作初期,被告多次向原告夫妻借款,用于银行业绩。原告夫妻共借给被告110余万元,分别是通过李XX账户于2014年10月31日转给被告账户60万元和2015年11月4日转至被告账户50万元。

  2019年5月24日李XX去世,在原告处理李XX丧葬期间,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李XX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等重要证件拿走,意图占有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多次索取,被告均予以拒绝。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子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李XX与蒲XX系夫妻,李XX系李XX与蒲XX之子,李XX与郭XX原系夫妻,二人于198年结婚,婚后三年收养李XX为养女,未生育其他子女,二人于206年离婚,李XX与秦XX于2007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XX于2019年5月17日死亡,生前未订立遗嘱,李XX先于李XX死亡,李XX与秦XX婚烟关系存续期间,李XX于201年12月5日购买了6号平房。2012年,李XX作为被征收人就6号平房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北京市门头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房屋安置协议》),共获得二居室安置房一套(即601号房屋)、三居室安置房一套(尚未选房)以及补偿款738569元.601号房屋现由秦XX居住使用,该房屋

  尚未办理产权登记证书。李XX生前曾经营煤场,203年煤场停业,2014年1月获得补偿款XXX元.2014年10月31日,华婚炬李XX通过其北京XX银行账户向李XX银行账户(账号62106XXXX2XXX)转款60000元;2015年11月4日,李XX通过其北京XX银行账户向李X册银行账户(账号62106XXXX2XXX)转款500000元,两笔转款共计XXX元,XXX元中,其中一笔来自于煤场拆迁补偿款,一笔来自于6号平房拆迁安置补偿款。

  另查明,秦XX主张分割的遗产一一大众汽车一辆,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李长河(身份证号码为110XXXX9068619),厂牌型号为大众汽车牌Sww71670M0,完税证明登记的纳税人为李

  长河。审理中,秦XX向本院提出中请,要求冻结被申请入李X名下银行账户资金730000元,秦XX为此向本院提供XX公司提供的保函(保单金颖733000元)作为担保,保全金额为733000元,截至2019年7月2日,我院已按申请的保全金额出具民事裁定形,冻结被申请入李X册名下银行账户资金733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门XX地块11楼3单元601号房屋上的相关权益,由秦XX、李XX共有。其中,秦XX享有

  三分之二的份额,李XX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二、李XX遗留的550000元,由秦XX继承1830元由李XX继承36700元

  三、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秦XX733000元

  四、驳回秦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出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审判长 殷XX

  人民陪审员付朝辉

  人民陪审员雷XX

 2019年12月20日


  • 2019-12-20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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