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京0106民初24942号
案情简介
原告:郑XX,男,1988年11月9号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身份证号码:XXX。地址: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溪XX,联系电话:159XXXX5388
被告:袁XX,女,身份证号码:XXX61587。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横XX。
被告:杨X,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
办案经过:
原告郑XX与杨X系朋友关系(于2014年认识),杨X与被告袁XX系合伙人关系,杨X与被告袁XX二人合伙在网上以袁XX为法人代表的公司开展业务。2018年9月1号起郑XX与杨X口头协议为被告袁XX提供水果代发货,被告袁XX及杨X以及被告所属员工与原告郑XX及原告员工共同组建微信群,所有订单发货业务往来在微信群里进行(已保存所有记录)。被告在网上销售出去的订单制成EXCEL表格形式发送在微信群中,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订单信息进行快递发货,所有快递均发往订单中的消费者个人,截止2018年11月24号货款总计:529186.4元,被告袁XX从其个人账户陆续支付货款人民币217900元,2019年1月31日杨X从其个人账户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0元,应欠货款211286.4元。
案件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袁XX、杨X于2019年12月28日之前一次性给付郑XX货款99000元(货款直接汇入郑XX名下开户行为XXX账号为62148XXXX28565的账户内);双方就本案所涉事宜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原告郑XX负担569元(已交纳),由被告袁XX、杨X负担569元(于219年12月28
之前给付郑XX)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XX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