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民申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xxx,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xxx,女,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房县,现住贵州省清镇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xx市贵州xxxxx城内。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东,贵州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xxxxxxxx东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xx、xx、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8)黔0181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原审法院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黔0181民监4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该院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xx、xxx、XX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尹秋红
审判员 杨XX
审判员 毛X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X
书记员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