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民申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xxxx,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贵州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xxxxx56号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东,贵州XX律师。
一审第三人:xxx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xxx因与被申请人都XX公司及一审第三人XX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3民初4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xxxx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其与都匀市XX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xxxx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x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尹秋红
审判员 杨XX
审判员 毛XX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