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和解赔偿100余万元

  • 债权债务
  • (2018)黔01民申4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翟东律师
该案件通过代理人据理力争向申请人提出和解方案,最终申请人同意赔偿我方100余万元。

案件详情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民申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xxxx,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贵州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xxxxx56号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东贵州XX律师。
一审第三人:xxx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xxx因与被申请人都XX公司及一审第三人XX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3民初4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xxxx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其与都匀市XX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xxxx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x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尹秋红
审判员  杨XX
审判员  毛XX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彭XX


  • 2018-09-18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