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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为被告争取合法权益,分得房屋补偿款15万余元

  • 婚姻家庭
  • (2018)鲁0105民初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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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按照遗嘱继承起诉,在拿到案卷后,认为遗嘱部分无效,无效的部分应按法定继承分割,法院对无效的部分依法分割。

案件详情

  吴XX与吴XX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

民事判决书

  济南市天桥区XX

(2018)鲁0105民初612号

  当事人信息原告:吴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XXX律师。

  被告:吴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XXXX律师。

  被告:吴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驻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X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合双,XXXX律师。

  案件概述原告吴XX与被告吴XX、吴XX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被告吴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被告吴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合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吴XX、卢XX所有的位于济南市房产;2、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卢XX名下的银行存款;3、依法分割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及抚恤金共计5433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姐弟关系,被继承人吴XX、卢XX系双方父母。吴XX于2009年4月7日去世,卢XX于2017年11月25日去世,双方遗留有位于济南市房产一处、银行存款若干。被继承人卢XX生前于2010年2月留有遗嘱一份,确认将其所有的涉案房产全部份额由吴XX继承。现吴XX多次要求分割上述遗产,两被告均拒绝。且被继承人卢XX去世后,遗留有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及抚恤金共计54330元,现存放在天桥区标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现吴XX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遗产。

  吴XX辩称,同意对被继承人所留遗产进行依法分割,对被继承人存折也从未占为己有。我方申请法院调取了被继承人吴XX去世时所留存款的情况,对吴XX去世时所留存款23万元,要求依法分割。要求对被继承人吴XX去世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40552元进行依法分割。对位于济南的房产,要求原告提供遗嘱,对遗嘱是否有效予以质证,并进一步答辩。对于被继承人所留的房产,卢XX虽留有遗嘱,但该房产系卢XX与吴XX的夫妻共同财产,卢XX处分吴XX所有的份额应属无效。我方有权继承吴XX所有的份额部分。对被继承人卢XX及吴XX所留有的存款及抚恤金我方要求按法定继承依法分割。

  吴XX辩称,原告所说房产系两被继承人共同遗产,卢XX的部分遗嘱属于部分无效,要求对吴XX、卢XX的银行存款、抚恤金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吴XX对卢XX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多分。

  一审法院查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无争议事实认定如下:吴XX、卢XX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及吴XX、吴XX、吴XX,双方无其他继子女、养子女及非婚生子女,吴XX于2009年4月7日去世,卢XX于2017年11月25日去世,吴XX、卢XX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

  被继承人卢XX、吴XX遗留有位于济南市房产一套,被继承人卢XX生前遗留有遗嘱一份,将房屋给吴XX继承。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涉案房屋价值120万元。

  双方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

  一、关于卢XX遗留的遗嘱是否有效。吴XX提交遗嘱,主张卢XX生前立有遗嘱,将其所有的涉案房屋由吴XX继承。吴XX对卢XX的遗嘱无异议,但认为涉案房屋应为卢XX、吴XX两人共有,对于吴XX的份额,其享有依法继承的权利。吴XX对遗嘱不予认可,认为遗嘱有改动,要求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二、关于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的分割问题。1、吴XX主张卢XX死亡后,留有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及抚恤金共计54330元。两被告对此无异议。吴XX主张卢XX过世后,其丧葬等事宜由其处理,共计花费9419元,上述费用由其垫付,要求分割遗产时先行返还其垫付的费用,并主张因其对卢XX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要求多分。吴XX认为吴XX照顾卢XX期间,将其送往老年公寓代养,且卢XX生前有退休工资,故吴XX未实际照顾老人,吴XX的主张不能成立。2、吴XX主张,被继承人吴XX去世后,遗留有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40552元,要求依法分割。吴XX认可上述40552元已经由其代为取出,但该钱主要用于支付吴XX的丧葬事宜,其中衣物3500元、殡葬费用12000元、处理丧葬事宜住宿费1000元、回老家安葬费用5000元,另有在济南处理丧葬事宜花费几千元。

  三、关于银行存款的分割问题。依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吴XX及卢XX银行存款。1、关于吴XX名下银行存款。吴XX主张,在吴XX去世后,其银行账户于2009年及2010年共计被取出22万元,取款人不知,账户中尚有1万元。吴XX、吴XX对银行明细无异议,均表示不知取款人是谁。2、关于卢XX的银行存款。吴XX主张卢XX名下农业银行XXXXXXXXXXX账户在2017年11月26日被吴XX儿子王XX以转卡方式将卢XX名下25770元存款转至王XX个人账户。同日,吴XX又将卢XX名下工商银行XXXXXXXXX账户定期存款在未到期时销户,取走15000元,据原告所知,该存折一直由吴XX保管,故应该是由吴XX取走。吴XX同时主张吴XX在2009年8月25日提取吴XX存款10822.26元并存入吴XX个人账户,后又在2009年10月12日提取吴XX存款10877.69元,存入吴XX账户。吴XX称其确实于2009年8月25日、10月12日分别提取吴XX存款10822.26元、10877.69元,但是其母亲卢XX让她取得;吴XX亦认可其于2017年11月26日分别取走卢XX明细银行存款25770、1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卢XX生前留有遗嘱一份,将房屋留给吴XX继承,该遗嘱为卢XX对其财产的处置,关于吴XX辩称的该遗嘱有更改的痕迹的主张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位于济南市房产为被继承人吴XX、卢XX的共同财产,卢XX将其个人份额立遗嘱归吴XX所有并不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吴XX的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涉案房屋卢XX、吴XX各占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吴XX过世后,其份额应有卢XX、吴XX、吴XX、吴XX继承,故上述四人每人继承了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额,因卢XX立有遗嘱将其份额留给吴XX继承,故吴XX应有份额为八分之六,吴XX、吴XX每人继承八分之一的份额。因吴XX占有的房屋份额较多,故房屋归吴XX所有为宜,由吴XX给吴XX、吴XX相应的经济补偿,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房屋总价为120万元,经济补偿的数额为吴XX支付吴XX、吴XX每人15万元。

  关于银行存款。根据本院调取的银行明细,可以显示吴XX去世后,银行中取出22万元,但原被告双方均不认可取出且对上述款项由谁取走都不之情,对于该22万元,无法分割。对于尚余1万元,由三人平均分割,每人取得3333.33元。

  关于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及丧葬费。对于吴XX去世后遗留有上述费用共计40552元,但上述费用应先支付处理丧葬事宜的支出,对于剩余款项不清楚,本院不予分割。对于卢XX去世后遗留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54330元,扣除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后,由三方分割,吴XX提交的票据可证明花费共计9419,扣除后剩余44911元,由原被告三分平均分得,每人分得14970.33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一、位于济南市房产**归吴XX所有;

  二、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吴XX、吴XX房屋分割款每人15万元;

  三、吴XX名下建设银行存款1万元,吴XX、吴XX、吴XX每人分得3333.33元;

  四、卢XX遗留的一次性救济金、丧葬费等共计54330,吴XX、吴XX每人分得14970.33元,由吴XX分得24389.33元;

  五、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吴XX、吴XX每人13590元;

  六、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吴XX负担12374元,吴XX、吴XX各负担20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XX

  人民陪审员徐XX

  人民陪审员张XX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于XX


  • 2018-12-10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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