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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

  • 刑事辩护
  • (2019)鲁0102刑初585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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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取保候审后再次犯罪,在积极沟通后,判处最低刑期6个月。

案件详情

  鲁XX盗窃罪一审

刑事判决书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19)鲁0102刑初585号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泰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现住济南市天桥区某小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于合双,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二部刑诉〔201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XX犯盗窃罪一案,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某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XX及其辩护人于合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经法庭审理查明:

  1.2018年6月17日,被告人鲁XX在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世茂国际广场西头广场北XX附近的非机动车停放处,趁无人注意之际,将失主缪X停放在此处的未拔车钥匙的小牛牌电动自某车(价值5591元)及后备箱内PUS机8台(价值704元)盗走。

  2.2019年7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鲁XX在济南市历下区泉城XX附近,趁无人注意之际,将失主兰X放在电瓶车把下方手盒内的苹果6S手机(价值713元)盗走。

  以上被告人鲁XX作案两起,盗窃数额共计7008元,案发后,赃物均已被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及照片,失主缪X、兰X的陈述,被告人鲁XX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及周边监控录像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XX的某为构成盗窃罪,以被告人鲁XX具如实供述、赃物已全部追回等处罚情节,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鲁XX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鲁XX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某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对被告人鲁XX所犯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鲁XX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应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鲁X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鲁XX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鲁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回,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鲁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被告人鲁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某之日起计算,判决执某以前先某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1日至2020年1月20日)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长孟XX

  人民陪审员顾XX

  人民陪审员孙XX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明


  • 2019-11-27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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