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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声称婚内财产约定无效 xx律师为女方保住房子

  • 婚姻家庭
  • (2018)京0105民初79709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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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详实了解案件情况。在与彭女士多次沟通后,制定了详细的办案方案。在法庭上,针对男方的主张,两位律师情、法结合,以我方为还房贷专门卖掉自己名下的房产着手,结合银行流水、账单等证据,详细论述了彭女士对家庭的贡献和该套房产的付出。

案件详情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彭XX

  诉讼代理人:易轶

  被告:张XX

  案情简介:

  彭XX与张XX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1年4月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双方自2017年1月左右开始分居,2017年彭XX第一次到本院起诉离婚被驳回、本案系彭XX第二次起诉离婚、现张XX捷同意高婚。关于双方婚后工作和收入,潘厨婚后无工作和收入,张XX系公司职员。

  案件经过:

  婚内彭XX曾与张XX签署过一份《婚内财产约定》,约定该房产归女方所有,在还完房贷后由张XX过户给彭XX。但房贷还完后,张XX却不同意过户,且声称该套房产是“赠予”,要撤销。

  关于涉案《婚内财产约定》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可以撇销。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婚内财产约定》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问签订,明确约定8x1
号房屋所有权归彭XX所有,系彭XX个人财产,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张XX抗辩系在被胁迫情况下签订,无充分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关于彭XX名下股票、存款等,张XX虽主张分割45万元,但是结合庭审中证据其主张45万并未查明,故对张XX要求分割45万诉求,不予支持。

  彭XX要求张XX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x万元,但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所述事实符合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且在财产分割部分已考虑其权益,故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一、准予原告彭XX与被告张XX离婚。

  二、位于北京市XX层x单元8x1号房屋归原告彭XX所有,被告张XX于本决生放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彭XX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三、驳回原告彭XX的其他诉论请求


  • 2019-11-29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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