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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州市xx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xxxx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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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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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2民初6879号

  原告:衡水市XX公司,住所地冀州市西王镇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XXXK。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选,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XXXH。

  法定代表人:王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市XX公司诉被告重庆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市XX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衡水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XX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龙 倩


  • 2017-08-01
  • 渝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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