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X、邱X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4民终19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丘X,女,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X,男,199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上述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吴XX,福建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X1,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X2,女,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则通,福建XX律师。
上诉人丘X、邱X因与被上诉人廖X1、张X、廖X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9)闽0403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丘X及丘X、邱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被上诉人廖X1、张X、廖X2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则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丘X、邱X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廖X1、张X、廖X2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遗漏有关事实。邱X与廖X2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年,银元、金银手饰、礼金等都已被廖X2带走,女方陪嫁的车辆在女方家,丘X、邱X现无收入;2.一审法律适用错误,邱X与廖X2虽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短,结婚时间不长,且因支付彩礼导致丘X、邱X生活更加困难,应酌情返还彩礼。3.邱X与廖X2在之前的离婚调解书和调解笔录中均未涉及彩礼返还事宜,离婚案件中并未对彩礼问题进行处理,丘X、邱X并未放弃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
廖X1、张X、廖X2辩称,依据司法解释,廖X2与邱X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一年多,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丘X、邱X家庭共有三套房产,房产出租,且在廖X2与邱X离婚前均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不存在所谓的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绝对困难的情形。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丘X、邱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廖X1、张X、廖X2返还彩礼119061.6元;2.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廖X2与邱X经人介绍认识后,廖X2父母廖X1、张X与邱X母亲丘X及媒人和亲属,于2017年农历八月初九按习俗书写了聘金、聘礼,明确聘金138888元、老银元十九枚、女方衣服16000元等内容,之后廖X2与邱X于××××年××月××日登记结婚,随后开始共同生活。期间,廖X2与邱X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9年3月,廖X2向宁化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年5月24日,双方开庭后进行调解,因此达成以下协议,即廖X2与邱X,以各自名义所借债务由各自承担,位于三明市梅列区房屋归邱X所有,案件受理费由廖X2负担。尔后因丘X、邱X认为彩礼纠纷前案未涉及而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彩礼返还主要条件在于双方有没有登记结婚,回归本案,当事双方按民间习俗下聘礼再迎娶进门,其支付聘金和服装费用,在当地习俗中比较正常金额,而且男方家庭支付聘金后,女方家庭结婚时也陪嫁了一部轿车,聘金也已经花费和转化为实际,婚后由廖X2后邱X实际使用;继续纠结要求返还现金,显现有悖现实。而且在前案调解离婚时,既未明示彩礼问题另案解决,但同样也未明确男方可继续主张,因而也可理解放弃彩礼求索是其为作为放弃房产等财产主张的条件,故其要求廖X2家庭成员共同返还部分彩礼款119061.6元不应支持。综上所述,彩礼作为以结婚为条件支付给对方家庭的赠与款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需符合法定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已经结婚后除非致使对方家庭生活困难的情形时,才可要求对方返还。本案中聘金、服装费等彩礼款项和物品,是为当事双方结婚而准备,之后双方家庭和子女也实际举行婚礼和进行共同生活,也不属于借婚姻索取巨额财物的不当行为,故丘X、邱X要求廖X1、张X夫妻和其女廖X2返还彩礼款119061.6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丘X、邱X要求廖X1、张X、廖X2返还彩礼119061.6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81元,减半收取1340.5元,由丘X、邱X负担。
除丘X、邱X认为一审遗漏了廖X22018年3月已搬回娘家居住的事实外,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丘X、邱X提交以下证据:
1.行驶证,拟证明车辆登记在廖X2名下,婚后廖X2与邱X共同还贷,现在廖X2处。
2.门诊处方,拟证明廖X2检测出不孕症。
3.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拟证明邱X于2019年9月19日被终止劳动合同,目前是失业状态。
经质证,廖X1、张X、廖X2认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车辆属廖X2父母对廖X2的婚前赠与,婚后廖X2还贷,而门诊处方并没有确诊存在不孕症,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3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没有经办人签字、盖章,且系婚后解除劳动关系,与廖X2没有关系。
本院认证认为,证据1、证据3与婚约财产是否返还等事实的认定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证据2仅为门诊处方,并未确诊病症,且与彩礼等事实的认定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廖X1、张X、廖X2提交以下证据:
1.护照、港澳通行证、旅行照片,拟证明邱X不属于困难家庭。
2.驾驶证,拟证明廖X22019年5月首次取得驾驶证。
3.事故认定书、维修单、业务受理单、代扣业务协议书,拟证明车辆购买后一直由邱X适用,且邱X使用期间发生事故,车辆价值减损严重。
丘X、邱X质证认为,对证据1、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邱X虽有护照、通行证,但未出境旅游,而廖X2驾驶证考试费用是丘X出的;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离婚后车辆在廖X2处。
本院认证认为,证据1、2、3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证明内容与本案主要事实的认定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廖X1、张X、廖X2申请证人余某、吴X出庭,拟证明邱X与廖X2一起住在廖X2父母家。
丘X、邱X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针对证人证言,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和举证、质证情况,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需符合法定情形。廖X2与邱X按照习俗订婚、举办婚礼,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婚约关系解除,丘X、邱X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生活困难。廖X2与邱X结婚登记后,并不存在二人实际上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丘X、邱X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因婚前给付巨额彩礼导致严重的生活困难,一审综合邱X与廖X2的婚后生活及家庭情况等,对丘X、邱X要求廖X1、张X、廖X2返还彩礼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双方若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丘X、邱X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1元,由上诉人丘X、邱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 婕
审判员 黄 涛
审判员 张X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家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