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X虎、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终26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XX,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则通,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XX,福建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XXXX590013XB。
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
上诉人常XX因与被上诉人北京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9)闽0681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XX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常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常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XX
审判员 王XX
审判员 林XX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XX
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