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少刑案例:销售假药罪

  • 刑事辩护
  • (2019)苏0106刑初64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晓红律师
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辩护意见全部被办案机关采纳,审判阶段,法院采纳本人意见,在检察机关出具的建议量刑基础上,按最低量刑判决。

案件详情

  程X犯销售假药罪一案

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19)苏0106刑初643号

  被告人程X,男,1982年11月30日生,无业,住本市鼓楼区。2018年4月19日因涉嫌销售假药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13日涉嫌销售假药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晓红,江苏XX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9〕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X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X及其辩护人刘晓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以来,被告人程X无证照开设微整形工作室,非法从事相关经营活动。2018年12月2日,程X在盐城市,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黄X出售并为其注射1支“MEDITOXIN”A型肉毒毒素。2019年1月30日,程X在盐城市,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孙X出售并为其注射1支“MEDITOXIN”A型肉毒毒素。

  2019年3月12日,民警在本市鼓楼区中山北XX抓获被告人程X,随即在其工作室查获13瓶标示为“MEDITOXIN”的A型肉毒毒素及3支标示为“HAI注”的透明质酸钠,共计价值人民币6670元。经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查获的“MEDITOXIN”A型肉毒毒素及“HAI注”透明质酸钠均为假药。

  被告人程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程X向黄X、孙X等人退还钱款合计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刑事摄影照片、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情况等书证,证人黄X、孙X的证言,被告人程X的供述,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X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程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其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X犯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销售假药罪,主观恶性较大,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为保障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惩罚犯罪,结合被告人程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9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涉案假药全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XX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笑笑


  • 2019-07-25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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