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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9)沪0114民初23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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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19)沪0114民初23352号

  原告:夏X,男,1978年1月11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何顺。

  被告:王XX,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

  原告夏X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夏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郑何顺律师,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36,000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借款本金93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9,000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1,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事关系。自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9月7日,被告以公司业务需求为由向原告借款1,495,000元,原告实际交付被告借款1,446,592元。2018年12月底,原、被告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并出具四张借条。借款金额分别为10万元、10万元、20万元、80万元。被告自2018年12月11日陆续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自2019年9月7日起不再还款,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36,000元。因被告逾期未还剩余借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

  被告王XX辩称,认可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36,000元,对于尚未到期的借款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但不同意承担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上海XX银行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律师费发票及担保费发票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9月7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被告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9月7日陆续归还原告部分借款。期间,被告向原告出具内容为2018年11月10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80万元的借条两份,借款期限分别为3年、1年,约定如到期未还清,借款人愿承担出借人通过诉讼方式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2019年9月7日后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讼来院。

  审理中,1、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36,000元,被告同意借款中未到期部分在本案中一并处理;2、原告在本次诉讼中支付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1,000元、律师费29,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原、被告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明确,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36,000元,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剩余借款,显属违约,应归还借款936,000元。因被告同意借款中未到期部分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现原告主张被告以借款本金93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期间自2019年11月11日起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担保费,依据双方的借款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夏X借款本金936,000元;

  二、被告王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夏X利息(以借款本金93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自2019年11月1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被告王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夏X律师费29,000元、担保费1,000元,合计3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245元,减半收取6,622.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622.50元,由原告负担42.50元,被告王XX负担11,580元,被告所负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XX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闻 强


  • 2020-01-03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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