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076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区七路雍景轩二单XX。
法定代表人邹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北侧松泉山XX。法定代表人蔡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XX、杨东升,广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需以鉴定结果为依据,而该鉴定结果尚未作出,案件事实暂无法查清,本案件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情形消失后,再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件中止诉讼。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审判员 何意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