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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与深圳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07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东升律师
中止诉讼

案件详情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076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区七路雍景轩二单XX。

  法定代表人邹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北侧松泉山XX。法定代表人蔡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XX、杨东升,广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需以鉴定结果为依据,而该鉴定结果尚未作出,案件事实暂无法查清,本案件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情形消失后,再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件中止诉讼。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审判员  何意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XX


  • 2014-02-12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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