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上饶市婺源县人民法院
(2019)1130民初1515号
原告:黄**,女,1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高安市****,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芬,江西XX律师
被告:庄**,男,1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婺源县****,身份证号: ****
原告黄**与被告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佛山市三水区****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于2018年3月22日在婺源县XX婚姻登记处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已在婺源县XX婚姻登记处备案,该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坐落于佛山市三水区**房屋归女方所有,不动产权证书是粤(2016)佛三**号,现原、被告双方离婚一年多,但被告一直拒绝配合原告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有义务按协议约定履行协助原告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拒绝配合过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特诉至本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庄**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户籍信息表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原、被告离婚证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一份,不动产权证书一份,拟证明原、被告2018年3月22日在婺源县XX婚姻登记处签署高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书具备法徫效力,原、被告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原、被告双方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应按协议约定配合原告办理过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2018年3月22日,双方在婺源县XX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第三条约定:坐落于婺源县**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归男方所有;坐落于佛山市三水区**房屋归女方所有;其他无争议。后原告催告,要求被告按照离婚协议约定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处置进行了明确约定,现原告要求确认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
告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质证、抗辩权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可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坐落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黄金大道XX的房屋归原告黄XX所有
二、被告庄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黄**办理佛山市三水区**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审判员:俞**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