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
南昌市西湖区XX
(2019)赣0103民初5861号
原告:施**,女,1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
委托代理人:曹晓芬,系江西XX律师
被告:李**,男、1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
委托代理人:刘XX,系江西XX律师
原告施**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施**向本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女儿李**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4600元。3、被告应支付原告精神赔偿费8万元。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0年10月,原、被告经亲友介绍相识,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由干婚前缺乏了解,单率结婚。婚后被告家庭无担当,喜欢吃喝玩乐,拈花惹草,双方产生矛盾,产后2个月原告娘家居住,原告认为,因被告行为对其造成身体,精神伤害,长期受到冷暴力,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施**与被合李**同意离婚;二、双方婚生女儿李XX由被告李**抚养,由原告施**每月支付2260元抚养费至女儿李**十八周岁时止,抚养费从2019年9月28日开始于每月28日之前支付;在不影响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下,被告施XX每周可探望女儿一次,探望时间为每周五下午十七时至次日下午十七时止;三,夫妻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房屋归被告李**所有并承担该套房产的过户费用,同时被告李**应向原告施**支付975000元的房屋折价补偿款;夫妻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房屋归原告施**所有并承担该房屋剩余贷款本及其他相关费用,且待该套房屋产证办理条件具备时,被告李**应按原告施**要求配合办理该房屋的产证相关手续;四、夫妻共同所有的奥迪轿车归被告李**所有;夫妻共同所有的奔驰轿车归原告施**所有,且该车辆的贷款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原告施**自行承担;五、被告李**个人获得的工伤赔偿款及双方共同所有的理财款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10万元;六、原告施**和被告李**各自名下的公积金归各自所有七、以上第三、五项所涉补偿款折抵后,被告李**还向原告施**支付875000元,该款项应于2019年9月16日前支付完;八、被告李于2018年10月17日出具给施云的全额为301127借条上债务由原告施**承担,被告李**不子承提被告李**于2014年8月3日出具给其父母的金额为420000元的借条上的债务以及其于2016年2月19日出具给其父母的金额为XXX元的借条上的债务均由被告李**承担,原告施**不予承担;九、各自衣物归各人所有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汪**
人民陪审员:程**
人民陪审员:王**
二0一九年九月六日
收记员: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