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阳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21民初584号
原告:李XX,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女,山东XX律师。
被告:被告:李XX,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宁阳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李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XX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冉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