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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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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阳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21民初584号

  原告:李XX,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女,山东XX律师。

  被告:被告:李XX,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宁阳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李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XX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冉冉


  • 2018-03-15
  • 宁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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