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孙某某与胡XX、林X甲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兴洲律师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孙XX与胡XX、林XX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02民初372号

  原告:孙XX,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山东XX律师。

  被告:胡XX,女,1934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林XX,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林XX,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山东XX律师。

  原告孙XX与被告胡XX、林XX、林XX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孙XX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孙XX负担。

  审判员  李X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X

  书记员常XX


  • 2018-03-14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