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XX与胡XX、林XX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02民初372号
原告:孙XX,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山东XX律师。
被告:胡XX,女,1934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林XX,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林XX,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山东XX律师。
原告孙XX与被告胡XX、林XX、林XX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孙XX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孙XX负担。
审判员 李X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X
书记员常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