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1民初7716号
原告:陆XX,女,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昆伟,福建XX律师。
被告:郑X,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XX。
原告陆XX与被告郑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所有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XX负担(多预交的442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王XX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