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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XX与郑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9)闽0521民初7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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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次性还款

案件详情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1民初7716号

  原告:陆XX,女,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昆伟,福建XX律师。

  被告:郑X,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XX。

  原告陆XX与被告郑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所有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XX负担(多预交的442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王XX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XX


  • 2019-10-23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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