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金额25万元,律师介入后法院判缓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9)粤0303刑初622号
案情简介:
被告人姚X系某房产中介,由于受害人喻X想要出售自己房屋,找到姚X,由于该房屋尚未还清贷款,姚X找到某投资公司,由某投资公司赎楼,同时以该公司员工名义先行将房屋买下。被害人喻X与江X签订购房合同后转账30万元定金,姚X称要将其中25万元要退还给江X,作为买房的前期费用,且款项要先转到XX银行账户,喻XX以为真,将款项转给姚X,姚X出示伪造的银行转账证明,表示当日已将250000元人民币转账给江X。事后喻X在继续办理售房手续中发现江X并未收到250000元的转账,其认为姚属于诈骗,于是要求姚退款,姚承认诈骗行为,并承诺分期退还款项。其后姚退还部分费用后离开深圳,喻报警将姚X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X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姚X犯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姚X当庭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姚X及家属积极退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姚X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姚X的悔罪表现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对被告人姚X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彭峥嵘
人民陪审员 陈宏辉
人民陪审员 蔡XX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