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18)闽0206刑初609号
被告人郭XX,女,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厦门市湖里区。
2017年5月5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占冬冬,福建XX律师。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8]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X及其辩护人占冬冬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间,被告人郭XX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厦门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厦门XX公司(以下简称“耀某公司”)、厦门XX公司(以下简称“铖某公司”)、厦门XX公司(以下简称“誉某公司”)未实际出口货物的情况下,使用孙X(已判决)等人提供的盖有上述4家公司印章的空白委托报关单、A4便签纸等出口报关单据,将他人委托出口的共计150票货物假借上述4家公司名义向海关申报出口,骗取海关验讫的出口报关单证。
货物通关后,被告人郭XX将该150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非法出售给孙X等人,并向孙X等人收取“买单”费。
后上述出口报关单被孙X等人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具体事实如下:
1.郭XX将他人委托出口的39票货物假借XX公司的名义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出口金额合计XXX.9美元。
货物通关后,郭XX将上述39份出口货物报关单非法出售给孙X等人。
2.郭XX将他人委托出口的32票货物假借耀某公司的名义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出口金额合计XXX.8美元。
货物通关后,郭XX将上述32份出口货物报关单非法出售给孙X等人。
3.郭XX将他人委托出口的31票货物假借铖某公司的名义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出口金额合计XXX美元。
货物通关后,郭XX将上述31份出口货物报关单非法出售给孙X等人。
4.郭XX将他人委托出口的48票货物假借誉某公司的名义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出口金额合计XXX.1美元。
货物通关后,郭XX将上述48份出口货物报关单非法出售给孙X等人。
2017年5月5日郭XX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厦门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XX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3780元,现该款暂存于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黄X、孙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代理报关委托书、装箱单、发票、售货合同、出口报关单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X买卖国家机关证件150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郭XX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
郭XX能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郭XX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对郭X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暂存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37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XX
人民陪审员:张XX
人民陪审员:林XX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庄XX
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