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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二级故意伤害,律师介入后取保候审判缓刑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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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晨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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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被告人张X、张XX故意伤害罪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973刑初1678号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监利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X,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监利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X,广东XX律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9]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张XX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19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9年3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张X驾驶一辆粤S×××××面包车搭载被告人张X途经东莞市凤XX新XX咖对面路段时,与步行途经该处的被害人陈X发生口角,后张X、张X对陈X进行殴打,致陈X受伤。2019年4月1日,公安机关将张X抓获,同年4月22日,张X到公安机关投案。事后,张X、张X和陈X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X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被害人陈X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张X、张X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X、张X无视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X、张X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X、张X和被害人一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X、张X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张X、张X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

张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X积极赔偿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被告人是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张XX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张XX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张XX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当庭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张X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张X、张X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能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张X、张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处确定之日起算)。

二、被告人张XX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高XX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黄XX

胡XX


  • 2019-07-02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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