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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XX、汤XX开设赌场二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9)云09刑终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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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XX、汤XX开设赌场二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9刑终143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XX,男,1963年10月3日生,四川省遂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遂宁市船山区。2016年1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移交临沧市公安局,同年1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因本案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移交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翔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鸿,云南XX律师。

  原审被告人汤XX,男,1969年5月18日生,云南省凤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沧市临翔区。2016年1月2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临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2019年5月9日因本案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翔区看守所。

  临翔区人民法院审理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汤XX、万XX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云090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万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5月,被告人汤XX、万XX、梁XX(在逃)等人租用临沧市临翔区XX宅,雇请人员负责发牌、守门和放风,以发扑克牌下注押龙虎的方式,坐庄设赌并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5月15日,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特警大队民警在临沧市临翔区XX宅内查获该赌场,当场查获孔某、周X1、李X1、杨X等参赌人员14余名,扣押赌资人民币21050余元。

  2015年5月,被告人汤XX、万XX、梁XX(在逃)等人租用临沧市临翔区XX宅(8090汽车美容对面),并雇请人员负责发牌、守门和放风,以发扑克牌下注押龙虎的方式,坐庄设赌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5月27日,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特警大队民警在临沧市临翔区XX宅内查获该赌场,当场查获杨X、周X2、李X2、刘X等参赌人员22余名,扣押赌资人民币162640余元。

  2015年6月,被告人万XX、汤XX、梁XX(在逃)等人租用临沧市临翔区XX宅(扎路营加油站旁),并雇请人员负责发牌、守门和放风,以发扑克牌下注押龙虎的方式,坐庄设赌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6月9日,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民警在临沧市临翔区XX宅内查获杨X、罗XX、李XX、黄X等参赌人员17余名,扣押赌资65650余元。

  2019年6月13日,万XX在接到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汤XX、万XX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汤X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万XX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万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本案参赌人员及开设赌场次数较多,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被告人汤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被告人万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汤XX服判,被告人万XX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万XX及辩护人郑鸿提出,万XX属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与主犯量刑一致,属量刑偏重。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月,上诉人万XX参与汤XX、梁X(在逃)等人在临翔区城区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事实,有经原审确认有效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和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证人证言,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汤XX和上诉人万XX对原判认定事实亦供认不讳。

  上列证据相互印证,来源合法,足以证实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万XX和原审被告人汤XX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确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汤X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上诉人万XX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上诉人万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在量刑时根据原审被告人汤XX认罪悔罪表现好的实际,作从轻处罚,量刑适当,但结合上诉人万XX的认罪悔罪表现和量刑情节,对上诉人万XX的量刑与原审被告人汤XX一致明显不当,属量刑偏重,本院予以改判。上诉人万XX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郑鸿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2019)云090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汤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撤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2019)云090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万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尹丽霞

  审判员  陈国春

  审判员  黄永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XX


  • 2019-12-23
  •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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