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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有、字XX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20)云0902刑初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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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有、字XX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902刑初18号

  公诉机关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云县,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后箐乡忙亚村大平掌组。2001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7年1月25日被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8年3月4曰。2013年3月11曰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经减刑于2018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XX,云南XX律师。

  被告人字尚X,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五印乡新街村布度新XX。1997年10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2月12曰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5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经减刑,于201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郑鸿,云南XX律师。

  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临翔检刑事检察部刑诉〔2020〕15号

  2019年9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字尚X、王XX经商议并准备作案工具后,到临沧市临翔区晨曦中XX实施盗窃,期间被告人王XX负责在小区对面的人行道上接应,被告人字尚X伪装送外卖人员到该小区楼层2404室使用工具将大门撬开后入户实施盗窃。盗得疑似金质手镯一个、疑似金质项链一条以及表盘字母为Cartier手表一块。经鉴定:被盗的金质手镯为足金,重量9.06克,价值4100元,被盗的手表为样表,价值525元。案发后,被盗的金质手镯一个、表盘字母为Cartier手表一块和金质项链一条折价所得的500元钱已发还被害人。

  指控罪名盗窃罪

  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000元

  被告人王XX、字尚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王XX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XX、字尚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地位相当,不作主、从犯划分。二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盗的部分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可对两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5日起至2020年10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字尚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郝 袁

  二O二O年 一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邓XX


  •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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