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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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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云0922民初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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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云0922民初578号

  原告:吴XX,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鸿,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沈XX,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云县。

  原告吴XX与被告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

  原告吴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沈XX偿还原告吴XX借款57200元及利息28600元(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57200元×20‰×25个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沈XX在云县爱华XX运营养鸡场资金不足,与原告吴XX借款。原告吴XX于2014年8月27日、2014年9月1日分两笔分别出借给被告沈XX30000元、27200元,合计57200元。被告沈XX出具收款收据两份,两份收款收据分别载明被告沈XX收到原告吴XX出借的30000元、27200元,两笔借款的利息均按月息20‰计算,双方未约定还款期。此后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自2015年8月开始,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沈XX偿还原告吴XX借款本息70000元,于2020年2月28日前履行;

  二、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沈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春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鲁XX


  • 2019-03-18
  •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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