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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X与王X离婚纠纷

  • 婚姻家庭
  • (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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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牛小龙律师
家庭美满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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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X与王X离婚纠纷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26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孟X,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李X,安徽XX律师。委托代理人:牛小龙,安徽XX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X,男,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X因与被上诉人王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许XX、代理审判员李震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孟X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孟X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孟X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孟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丁伟

审判员许XX

代理审判员李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书记员王艳


  • 2015-05-16
  •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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