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X与马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皖13民终694号
当事人信息上诉人(一审原告):于X,女,199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焦XX,农民,系于X之母。
委托代理人:彭XX,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X,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审理经过上诉人于X因与被上诉人马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皖132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X、曹X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人员审判长丁伟
代理审判员曹X
代理审判员李X
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书记员牛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