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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某有限公司与宿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 (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258-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牛小龙律师
生意有诚信,事事都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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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州市某有限公司与宿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258-1号

原告:宿州市XX公司,住宿州市埇桥区。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小龙,

  安徽XX律师。

  被告:

  安徽省XX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

  法定代表人:郭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XX,1981年3月13日出,

  安徽省XX公司股东。

  审理经过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2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在签订协议时,被告

  安徽省XX公司以银行现金支票形式,向原告

  宿州市XX公司支付甲醇货款和逾期利息人民币297800元。为此,被告

  安徽省XX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原告

  本院认为宿州市XX公司自愿表示同意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对安徽省XX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予以解除冻结。

  审判员杨X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X


  • 2015-09-11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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