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X与李X离婚纠纷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916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戚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小龙,安徽XX实习律师。
被告:李X,女,汉族。
审理经过原告戚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戚X撤回对被告李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戚X承担。
代理审判员周X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书记员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