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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淮北市相山区某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

  • 征地拆迁
  • (2018)皖0603行赔初1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牛小龙律师
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利益,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案件详情

  刘某与淮北市相山区某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2018)皖0603行赔初19号

原告:刘XX,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小龙,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来,北京XX实习律师。

  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XX。统一信用代码:113XXXX67944149F。

  法定代表人:卓XX,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XX,安徽XX律师。

  审理经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系行政赔偿案,不收取受理费。

  审判人员审判长陈XX

  审判员单美玲

  人民陪审员王新桥

  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书记员刘XX


  • 2019-03-19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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