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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曹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8)辽0103民初9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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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曹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0103民初9988号

  原告:杨XX,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委托代理人:王XX、彭皓,北京XX律师。

  被告:曹X家,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杨XX与被告曹X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潘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X、人民陪审员张XX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委托代理人彭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X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2016年9月7日,被告因经营其位于湖州织里的刘一锅火锅店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0天,原告于当日在其位于浙江省南浔XX的店铺内将7.5万元现金给了被告,且被告收到借款后出具借据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7.5万元。2.被告给付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7.5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暂计至2018年4月10日为5630.73元,以后至实际付清借款为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曹X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曹X家于2016年9月7日给原告杨XX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向杨XX借人民币柒万伍仟园整。(75000元)(拿到75000元现金)。被告曹X家在该“借据”上签名捺印。被告借款后没有偿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身份信息查询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并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曹X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借款后,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X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XX借款75000元;

  二、被告曹X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XX75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曹X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 强

  审 判 员  刘XX

  人民陪审员  张XX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祝 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9-05-09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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