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与被告杨xx、第三人郑州XX公司、郑州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20) 豫0108民初1787号
原告:李XX,男,197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XX,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河南XX律师。
被告:杨XX,女,198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祥路36号潮河办事处康XX,身份证号: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河南XX律师。
第三人:郑州XX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惠济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XXXX0108MA44XYQ57X。
法定代表人:宋X。
第三人:郑州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XXXX37229484C.
法定代表人:翟峰。
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河南XX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杨XX、第三人郑州XX公司、郑州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定金24 300元归原告所有,第三人配合将代为保管的定金交付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19年7月20日,原、被告通过第三人郑州XX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惠济区XX的房屋出售给被告,房屋总价款227万元,定金24 300元。当日,被告交纳定金24300元,按照合同约定由第三人郑州XX公司代为保管。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出资解押,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三人郑州XX公司、郑州XX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前退还原告李XX(XX银行账号:622XXXX2000XXX)定金13000元、退还被告杨XX(XX银行账号: 62122XXXX2433XXXX9032)定金 11300元,原告李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原告李XX与被告杨XX就此案再无其他纠纷:三、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原告李XX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静
二0二0年 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