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22民初1787号
原告: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青,湖南XX律师。
被告:欧XX。
被告:文XX。
被告:谭XX。
被告:谭XX。
被告谭XX、谭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寿XX,湖南XX律师。
原告黄XX与被告欧XX、文XX、谭XX、谭XX退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2019年10月21日原告黄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诉。
案件受理费619.5元(已减半),由原告黄XX负担。
审判员 周XX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XX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