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3民初6119号
原告:刘X,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上海XX律师。
被告:孙X,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原告刘X诉被告孙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11月10日,原告刘X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X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对被告孙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 判 长 林霞
审 判 员 吴隽
人民陪审员 於旋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熊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