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X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袁明波律师
撤诉

案件详情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3民初6119号

  原告:刘X,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上海XX律师。

  被告:孙X,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原告刘X诉被告孙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11月10日,原告刘X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X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对被告孙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 判 长  林霞

  审 判 员  吴隽

  人民陪审员  於旋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熊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7-11-10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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