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与周某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81民初933号
原告:杨XX,女,汉族,1990年6月1日出生,云南省楚雄市禄丰县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65年10月3日出生,云南省楚雄市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云南XXX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XX。
法定代表人:韩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杨XX诉被告周某某、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XX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21元,减半收取10010.5元,由原告杨XX承担。
审判员 张X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愔